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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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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

业务详情  
      商标法 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程序图  
      1、商标局途径:参照商标异议。
      2、商评委途径:参照商标复审、异议复审。
驰名商标途径和时间  
      1、异议申请(提交申请—商标局审查—商标局异议裁定-国家商标局裁定发文并抄送),1-2年周期
      2、争议申请(提交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国家商标局裁定发文并抄送),1-2年
      3、行政案件(工商部门投诉-地方工商部门受理-报送国家商标局-国家商标局审查并公布结果),半年
      4、司法程序(法院起诉-法院判决),1年
驰名商标认定程序图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律享提示  
      2014年5月1日,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后为: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新《商标法》规定,企业5月1日起,生产、经营者不能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商业活动中,违反此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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